(2017)赣019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江西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程水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程水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50号申请人:江西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736391040N。法定代表人:曾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明,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水兰,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水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本案所涉备案登记在被申请人程水兰名下座落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以南、海棠南路以东的“海棠湾”住宅小区XX#楼一单元1层102号的房产。担保人江西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青云谱支行账号为36×××00中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备案登记在被申请人程水兰名下座落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以南、海棠南路以东的“海棠湾”住宅小区XX#楼一单元1层102号的房产;二、冻结申请人江西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青云谱支行账号为36×××00中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颖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