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09董学传、闫其飞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传,闫其飞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学传,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8月26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被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被告人闫其飞,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释放,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被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玉龙、单辉,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及其辩护人单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董学传为帮其叔叔杨某武索取债务,驾驶轿车至归庄幼儿园边上,将被害人顾某强行带至自己的车上,后驾车将顾某带至太仓市人民路附近限制其人身自由。尔后,被告人董学传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闫其飞及刘某、徐某帮忙索要债务。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等人将被害人顾某拘禁至太仓市天镜湖绿化景观带后,并对顾某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手段进行殴打,逼其还债。当晚21时许,被告人董学传又将顾某拘禁至人民路中医院边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因被害人顾某女友报案,太仓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董学传抓获而案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均系主犯。被告人董学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认罪。被告人闫其飞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闫其飞仅参与犯罪的部分过程,作用相对较小;2、本案系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本案未造成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并取得其谅解;4、被告人闫其飞认罪态度好;5、被告人闫其飞系初犯、偶犯。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董学传为帮其叔叔杨某武索取债务,驾驶苏E×××××商务车至归庄幼儿园边上,将被害人顾某强行带至自己的车上,后驾车将顾某带至太仓市人民路附近限制其人身自由。尔后,被告人董学传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闫其飞及刘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帮忙索要债务。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等人将被害人顾某拘禁至太仓市天镜湖绿化景观带后,并对顾某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手段进行殴打,逼其还债。当晚21时许,被告人董学传又将顾某拘禁至人民路中医院边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因被害人顾某女友报案,太仓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董学传抓获而案发。被告人董学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未到庭被害人顾某陈述及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刘某、陈某、吕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部分证人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材料、谅解书;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董学传、闫其飞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董学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闫其飞自愿认罪,对此,采纳控辩双方的相应意见,对被告人董学传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闫其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董学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闫其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学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二、被告人闫其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已扣除先前被羁押的二十三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惠亚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人民陪审员  于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