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晓维、范专会诉蒲城西部水乡文化古城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维,范专会,蒲城西部水乡文化古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维,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新时乡中范村*组。申请执行人范专会,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礼泉县中山街西段。被执行人蒲城西部水乡文化古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红,系该公司总经理。王晓维、范专会诉蒲城西部水乡文化古城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蒲城西部水乡文化古城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蒲城西部水乡文化古城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