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50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龙某,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2017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未在押。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5月4日4时06分许,被告人龙某饮酒后驾驶浙C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红星村龙门街路段时,李某驾驶电动车在松岗红星龙门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由于道路较小,在超车市,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失去平衡,车身左侧与同方向前方由龙某驾驶的浙CXXXXX号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驾车未确保路面安全情况下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龙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37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梦莹(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