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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秀珍、白存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珍,白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珍,女,1944年12月5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白存保,男,1939年7月29日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李秀珍诉白存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冀0481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存保已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81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柴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