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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龚安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安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892号起诉人龚安莉,女,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龚安莉的起诉状,其诉称2006年1月23日,龚安莉与宋宇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7月,起诉人得知两被起诉人于2009年11月23日在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4月9日和2014年6月27日,由被起诉人宋宇强出资,购得青年南路九江学院旁3幢1201室和九江满庭春MOMA16栋1504房屋,权利人分别登记为黄欢、黄沛林和宋宇强、黄欢。2016年7月1日,宋宇强、黄欢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年8月31日所争议的房屋权利人由宋宇强、黄欢变更为黄欢。2017年4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两被起诉人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的婚姻关系无效。故起诉人起诉要求判决两被起诉人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判决江西省九江市满庭春MOMA16栋1504号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黄欢折价补偿给龚安莉和宋宇强及二分之一的购房出资款由黄欢返还给龚安莉和宋宇强。经审查,起诉人龚安莉诉被起诉人黄欢、宋玉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起诉人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的婚姻关系无效,故起诉人要求判决两被起诉人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及财产纠纷案应由原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龚安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庆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瑾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