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贺轩与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贺轩,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宗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2102号原告杨贺轩,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0657418546,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杖子村。法定代表人崔宏飞,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周宗正,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贺轩与被告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宗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贺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责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