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俊、六盘水森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俊,六盘水森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韩德坤,韩睿智,盘水市钟山区商汇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俊,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云,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04103271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森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市环保局内),组织机构代码证:7149916-4。法定代表人:韩德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德坤,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睿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商汇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山城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202005993554219。法定代表人:李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黄俊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森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韩德坤、韩睿智及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商汇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会峰审判员 林 波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永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