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鱼台天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鱼台天润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法定代表人武善兵,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鱼台天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清河镇大薛村西南清张公路路北。法定代表人薛康康,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东德,鱼台王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鱼台县张黄镇小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