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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1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王伟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1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伟(系原告王某之父),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少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