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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花艳青、高晋宏与被执行人交城县四达汽配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艳青,高晋宏,交城县四达汽配汽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花艳青,女,1971年10月生,汉族,交城人。申请执行人高晋宏(又名高友文),男,1970年8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县四达汽配汽修厂,法定代表人高爱香,经理。申请执行人花艳青、高晋宏与交城县四达汽配汽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交城县四达汽配汽修厂关停,法定代表人被判刑,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