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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胡某某无果,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某某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胡某某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某某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被执行人胡某某在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正信用社的账户内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某某在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正信用社的账户。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1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