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赵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英,赵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622号原告:李淑英,女,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飞,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耀,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淑英与被告赵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淑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英撤回对被告赵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淑英负担。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珍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