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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民诉被告宋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民,宋春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351号原告:李世民,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宋春新,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民诉被告宋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民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春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民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春新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民撤回对被告宋春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