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海新与杨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新,杨志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596号原告:冯海新,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被告:杨志平,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新与被告杨志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海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冯海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新撤回对被告杨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海新负担。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