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柏忠、郑小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柏忠,郑小兴,江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3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柏忠,男,汉族,广东茂名市人,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郑小兴,男,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江文芳,女,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广西钦州市,本院在执行冯柏忠申请执行与郑小兴、江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冯柏忠以被执行人江文芳正在自筹资金、协商处置其自有的财产等方式筹资偿还其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决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本案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申请执行人冯柏忠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邓朝良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