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谭红梅与李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红梅,李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092号原告:谭红梅,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李愿,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谭红梅与被告李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因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谭红梅负担。审判员  盖凤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馨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