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谭红梅与李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红梅,李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092号原告:谭红梅,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李愿,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谭红梅与被告李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因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谭红梅负担。审判员 盖凤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馨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