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龙河与何英、陈文华督促程序案件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河,何英,陈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刘龙河,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何英,男,39岁,蒙古族,职员,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满族屯乡。被执行人陈文华,女,3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满族屯。申请人刘龙河与被执行人何英、陈文华督促程序案件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督9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龙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20日因扣划被执行人何英工资且履行周期较长,故2017年6月20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扣划被执行人何英工资履行周期较长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586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刘龙河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