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明贵申请执行余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贵,余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贵,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余景,男,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张明贵申请执行余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黔盘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明贵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景应支付申请人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6,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1013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景在交通银行盘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景在交通银行盘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0136.00元到本院账上。(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