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与鲍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鲍黎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民初1420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徐化萍,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树华,公司主任。被告:鲍黎黎,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鲍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华、被告鲍黎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所欠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1231元及滞纳金1268元,共计2499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宁国市育英山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商住楼高层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月(被告所在楼层实际按0.8元/平方米/月收取),被告住房面积为128.23平方米。业主于每年1至3月预交当年的物业费,逾期收取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鲍黎黎辩称:其未交2016年物业费是事实,但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问题,如被告平板太阳能被小区楼上住户高空抛物砸坏,原告一直未组织调解,被告的车窗被原告工作人员作业时损坏也一直未予赔偿等。被告愿意给付物业费8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系宁国市城区育英山庄小区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原告于合同期限内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其拖欠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23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滞纳金部分,本院酌定为200元,其余予以驳回。被告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其平板太阳能被高空抛物砸坏及车窗损坏等问题未解决,对抗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一并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鲍黎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231元及滞纳金200元,共计1431元;二、驳回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鲍黎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莉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