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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海平、陆燕子等与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平,陆燕子,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840号原告:周海平,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陆燕子,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670713157L。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阳正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该公司员工,住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周海平、陆燕子诉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7)黔0402民初1948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同一种类纠纷,不同原告分别向本院起诉同一被告,为避免出现裁判结果相互矛盾,并经原、被告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黔0402民初194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林   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