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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魏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魏长友,朱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魏长友,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朱长华,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魏长友、朱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长华名下产权证号为06-1009827、06-1029549的房产两套,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查封朱长华名下鲁C×××××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