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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文与霍洪刚、陈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霍洪刚,陈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678号原告:孙文,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霍洪刚,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陈淑敏,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孙文与被告霍洪刚、陈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洪刚、陈淑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7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4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收据一枚。2015年8月22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收据一枚。原告将钱出借给被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霍洪刚、陈淑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7日,被告霍洪刚在原告孙文处借款14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8月22日,被告霍洪刚在原告孙文处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霍洪刚与陈淑敏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霍洪刚在原告处借款属实,理应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淑敏与霍洪刚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陈淑敏应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霍洪刚、陈淑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洪刚、陈淑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文借款24万元,并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霍洪刚、陈淑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