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练展与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展,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537号原告:练展,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霞(特别授权),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曹邵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5435728XW。法定代表人:邵明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特别授权),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练展与被告菏泽鑫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练展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