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名县物价局、杨新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物价局,杨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126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鲁文奇,局长。被申请人:杨新峰,男,地址大名县张集乡南刘店村,身份证号为。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物价局于2016年10月15日对被申请人杨新峰经营化肥门市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了大价行处(2016)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物价局作出的大价行处(2016)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人民陪审员 孙利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