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中锋、苗庆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中锋,苗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肖中锋。被执行人苗庆发。本院在执行肖中锋与苗庆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苗庆发车辆一部进行查封,但目前此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汉)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