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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中锋、苗庆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中锋,苗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肖中锋。被执行人苗庆发。本院在执行肖中锋与苗庆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苗庆发车辆一部进行查封,但目前此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汉)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张建坤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