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执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广西四季如春家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广西四季如春家私有限公司,广西云领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俊,王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号。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姚瑞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广西四季如春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平,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云领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绍滨,经理。被执行人:王俊,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王春平,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四季如春家私有限公司、广西云领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俊、王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云领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玉国用(2011)第01000044号土地使用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春平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人民东路730号美家园商业广场D-1704号房【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和座落于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073号绿珠国际城1幢的单元1208房【房产证号:博房权证博白市第2012018093】。但上述查封的财产因涉嫌刑事案件均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首封,本院为轮后查封,且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本院所查封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廉雄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