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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乃三妹、黄启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乃三妹,黄启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乃三妹,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黄启杨,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申请执行人乃三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启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农行、工商行、信用联社、邮政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到本院交纳执行款2000元,并做出履行计划,经电话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计划。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到本院交纳执行款2000元,并做出履行计划,经电话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计划。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12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樊 华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