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482蒋立业与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立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昌连,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立业,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立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2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购买位于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徐州绿地之窗K宝公寓而产生纠纷,因此,本案系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应由诉争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权的上诉意见,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畴,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徐州觅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