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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傅某、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傅某,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89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葛绍山,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农民,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付某,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傅某、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牛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