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宽元与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宽元,李海龙,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518号原告:张宽元,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李海龙,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刘勇,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张宽元与被告李海龙、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韩满嵘审 判 员 何有志人民陪审员 丁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