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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宽元与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宽元,李海龙,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518号原告:张宽元,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李海龙,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刘勇,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张宽元与被告李海龙、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韩满嵘审 判 员  何有志人民陪审员  丁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