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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连香、孔祥冬、孔祥玉与伊广发、毕玉石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连香,孔祥冬,孔祥玉,伊广发,毕玉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183号申请人:崔连香,女,1935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山欣源小区**号楼*层*户。申请人:孔祥冬,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北京市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师,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新庄村。申请人:孔祥玉,女,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3医院康复师,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号。被执行人:伊广发,男,1976年11月15日生,满族,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毕玉石,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系黑KH69**轻型货车车主,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连香、孔祥冬、孔祥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伊广发、毕玉石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崔连香、孔祥冬、孔祥玉的委托代理人李芳芝与被执行人毕玉石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伊广发现正在监狱服务,无偿还能力,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芳芝,申请人李芳芝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