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098号之一被执行人:吴强,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吴强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张刑初字第067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吴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执行人吴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吴强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吴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强银行存款754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460元。鉴于被执行人吴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吴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吴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