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欣晔与被告孟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晔,孟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761号原告:李欣晔,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坤,系桓仁县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然,系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欣晔与被告孟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欣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孟洋立即返还出国中介费28000元。事实和理由:没有中介资质的被告孟洋非法从事出国中介业务,向我介绍到柬埔寨做网络客服。我在2016年4月14日向其缴纳28000元中介费。然而,当我2016年4月27日晚到达柬埔寨后,跟被告介绍的情况完全是两回事。我认为我是受被告的蒙骗出国被逼做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的,让我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望支持我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孟洋并无办理出国劳务的资质,原告李欣晔通过被告孟洋介绍至其他中介机构及有资质的外派劳务机构办理出国事宜。原告李欣晔并未将28000元费用直接给付于被告孟洋。对原告李欣晔要求由被告孟洋返还28000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属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欣晔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伟林审 判 员 孟祥颖人民陪审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