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建湖县思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湖县思源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建湖县思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寿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寿金,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建湖县思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J×××××、苏J×××××、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徐寿金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寿金名下有位于阜宁县东方广场A幢M09、M10,B幢M05、M06、M07、M08、M09,2号楼M14、M15、M16的门市房,位于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二组碧水豪苑2幢17A01室、17A02室房产,上述门市房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位于碧水豪苑的两处房产本院亦已轮候查封。其名下账户存款共计117975.77元,已被本院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建湖县思源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