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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钟磊。被执行人:马莉,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马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庆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