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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韩国祥与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祥,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4271号原告:韩国祥,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河东南组。委托代理人:付佳丽,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桂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景峰,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村书记,住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委托代理人:张淑芬,北票市东官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祥于被告北票市东官营镇小巴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祥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