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告徐丽霞、丁起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徐丽霞,丁起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6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天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咏,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职员,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胜,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职员,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徐丽霞,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丁起铭,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告徐丽霞、丁起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知慧书 记 员 王雪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