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玲与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263号原告:赵玲,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耿光职务:经理原告赵玲与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赵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5元,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