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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玲与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263号原告:赵玲,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耿光职务:经理原告赵玲与被告章丘市华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赵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25元,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