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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鲁松、张茂良、张瀚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鲁松,张茂良,张瀚益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29号申请人:王鲁松,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达,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茂良、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益,系张茂良的儿子。申请人:张瀚益,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鲁松、张茂良、张瀚益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6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茂良、张瀚益给付王鲁松借款60000元,款分三次给付:2017年8月30日前、2017年11月30日前分别付款10000元、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若张茂良、张瀚益未按上述约定之数额、期限付清款项,王鲁松有权按照欠款额60000元扣除张茂良、张瀚益已给付部分申请法院执行;同时张茂良、张瀚益按未给付部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鲁松、张茂良、张瀚益于2017年6月16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候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