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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学美与丁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美,丁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47号原告:黄学美,女,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丁一,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西关农民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F140408114(1-1)。负责人:邵俊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美与被告丁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美撤回对被告丁一的起诉。审判员 袁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