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雷鹏举、韦淏熙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鹏举,韦淏熙,陈如意,韩明明,程小龙,赵凯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406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鹏举,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耐盛钼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洛阳市涧西区。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韦淏熙,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栾川县。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如意,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2011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逮捕。被告人韩明明,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耐盛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南省孟津县。2016年5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程小龙,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户籍地:河南省郏县)。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凯,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监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鹏举、韦淏熙、陈如意、韩明明、程小龙、赵凯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鹏举、韦淏熙、陈如意、韩明明、程小龙、赵凯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检察院撤回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雷鹏举让被告人韦淏熙、韩明明去温州为其要账,韦淏熙又找来被告人陈如意、程小龙,四人由韩明明开车,到温州市龙湾区,将被害人陈某强行拉到他们事先准备好的车中。从温州市龙湾区拉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白玉兰酒店725房间,韦淏熙又联系郑小龙,郑小龙又找来被告人赵凯及张毅到白玉兰酒店将陈某看管起来,看管期间陈如意对陈某进行殴打。2016年4月2日凌晨,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干警将被害人陈某从酒店解救。陈某被非法拘禁长达30多个小时。案发后被告人雷鹏举、韦淏熙、韩明明、程小龙主动到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鹏举对被害人陈某进行了道歉及相关赔偿,被害人陈某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雷鹏举等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鹏举、韦淏熙、陈如意、韩明明、程小龙、赵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雷鹏举、韦淏熙、陈如意、韩明明、程小龙、赵凯及同案犯郑小龙、张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诊断证明书,电话通话记录,投案自首证明、到案经过,(2011)涧少刑公字第129号判决书,谅解书及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鹏举、韦淏熙、陈如意、韩明明、程小龙、赵凯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鹏举、韦淏熙、陈如意、韩明明、程小龙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凯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雷鹏举、韦淏熙、韩明明、程小龙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六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鹏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韦淏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陈如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四、被告人韩明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程小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赵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理审 判 员 贺春辉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