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刘洋阳与李幸国、张万金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阳,李幸国,张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53号申请执行人:刘洋阳,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李幸国,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万金,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阳与被执行人李幸国、张万金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洋阳、张万金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