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范陆军、霍李纪抢劫、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陆军,霍李纪,安义民,张琦,韩林璋,杨攀,高庆坤,宋少雄,陈卫,杨佳伟,高天伦,赵龙,张佳德,王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终22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陆军(绰号范大小),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2015年9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世友、白素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李纪(绰号霍利伟),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齐晓霞,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义民(曾用名安爱龙),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曲阳县。2015年9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王仁峰、杜改琴,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琦,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2015年9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张某1,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系被告人张琦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林璋,男,199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韩某,女,1974年4月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系被告人韩林璋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攀,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庆坤,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无业。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佳,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少雄,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无业。2015年9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卫,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无业。2015年9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伟,男,199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2015年3月19日因吸食冰毒被罚款伍佰元。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系被告人杨佳伟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天伦,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无业。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龙,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无业。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佳德,男,199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无业。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张某2,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系被告人张佳德之母。原审被告人王云飞,男,199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行唐县,无业。2015年3月19日因吸食冰毒被罚款伍佰元,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陆军、高庆坤、安义民、霍李纪、张琦、韩林璋、宋少雄、陈卫、杨佳伟、高天伦、赵龙、张佳德、杨攀、王云飞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冀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庆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高庆坤限制减刑;被告人霍李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范陆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安义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少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林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高天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佳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赵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佳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云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高庆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顾某、张某3(法定代理人赵某1)、赵某2(法定代理人赵某1)、赵某3雅(法定代理人赵某1)丧葬费费26204.5元;被告人高庆坤、范陆军、霍李纪、张琦、韩林璋、宋少雄、杨佳伟、高天伦、赵龙、张佳德、王云飞等连带赔偿原告人赵某1、顾某、张某3(法定代理人赵某1)、赵某2(法定代理人赵某1)、赵某3雅(法定代理人赵某1)的车辆损失费1369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顾某、张某3(法定代理人赵某1)、赵某2(法定代理人赵某1)、赵某3雅(法定代理人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范陆军、高庆坤、安义民、霍李纪、张琦、韩林璋、宋少雄、陈卫、杨佳伟、高天伦、赵龙、张佳德、杨攀对判决均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范陆军、高庆坤、安义民、霍李纪、张琦、韩林璋、宋少雄、陈卫、杨佳伟、高天伦、赵龙、张佳德、杨攀、王云飞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有的情节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二、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航审判员 张文明审判员 魏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