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邓均与田永江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均,田永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17)川0724民初697号原告邓均,男性,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田小丽,女性,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田永江,男性,汉族,1949年5月28日,绵阳市安州区;岳琼英,女性,汉族,1949年10月1日,绵阳市安州区;田世强,男性,汉族,1970年9月6日,绵阳市安州区永河镇金花村8组;刘欢,女性,汉族,1987年9月21日,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立志村1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邓均、田小丽与田永江、岳琼英、田世强、刘欢关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均,田小丽,田永江,岳琼英,田世强,刘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均、田小丽诉称,…某(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田永江、岳琼英、田世强、刘欢辩称,…某(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某(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某(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某(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某(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某(写明判决结果)。…某(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审判长 审判员 贺春辉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