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谷生、甘肃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谷生,甘肃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765号申请执行人:程谷生,男,194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甘肃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柳树乡清水村二社9号。法定代表人:刘家珍。申请执行人程谷生与被执行人甘肃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谷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程谷生借款本金72500元、偿还利息4861.58元(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偿还利息4962.23元(以借款本金273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偿还利息3249.08元(以借款本金18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2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988元,以上款项共计90252.89元。但被执行人甘肃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富鑫伟业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252.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