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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仕法与章建定、蒋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仕法,章建定,蒋燕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1155号原告:章仕法,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章建定,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蒋燕兰,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章仕法与被告章建定、蒋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仕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建定、蒋燕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仕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章建定、蒋燕兰共同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二、被告章建定、蒋燕兰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5日,被告章建定因需要购车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25日前归还,口头约定月利率30‰。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被告章建定、蒋燕兰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蒋燕兰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章建定、蒋燕兰未作答辩。原告章仕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章建定、蒋燕兰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章仕法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5日,被告章建定向原告章仕法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25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上述事实。借款逾期后,被告章建定未按约归还。另查明,被告章建定、蒋燕兰于2002年7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章建定向原告章仕法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章建定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章建定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因借款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本院依法调整为被告章建定支付原告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被告章建定的个人债务,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燕兰应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建定、蒋燕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建定、蒋燕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仕法借款30000元。二、被告章建定、蒋燕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仕法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借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章仕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章建定、蒋燕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黄 露人民陪审员  张灵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