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伟、蔡胜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蔡胜良,黄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袁伟,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蔡胜良,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黄彩红,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伟与被执行人蔡胜良、黄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1068(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蔡胜良、黄彩红名下的银行帐户,发现被执行人蔡胜良、黄彩红的银行账户均被另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蔡胜良、黄彩红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蔡胜良、黄彩红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小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