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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定明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定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281号罪犯何定明,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洋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定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杜某、冯某,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警官张某、席某,社区代表焦晓艳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定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个,赃款已退赔。本院认为,罪犯何定明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职务犯,结合其考核成绩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故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定明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莲枝审判员  晏永娟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