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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军功与李振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功,李振兵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672号原告:朱军功,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友,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印,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兵,男,55岁,汉族,住新野县。原告朱军功与被告李振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朱军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军功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桓 更多数据: